诈骗案例一:
付款收不到货
被告人金某虚构进口化工原料需要代开信用证的事实,骗取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信任,签订代理进口合同,支付代理费和开证保证金人民币1015700元后,以自己实际控制的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卖方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提单、箱单和发票提供给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信用款1093257.31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54908.94元。后被告人金某委托他人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期货投资、清偿债务。
PITFALL
信用证操作陷阱
诈骗案例二:
遭遇信用证“软条款”纠纷持续数月
某年6月10日,D公司向鄞州农合行交来一套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该信用证有“软条款”,即存在“经埃及授权机构确认后付款”(USD xxx to be paid after Egyptian authority approval)的条款。同时,该信用证明确表示,只有在该行获得进口方出具的已取得埃及有权机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付款。很显然,这是一条受益人无法预知后果的陷阱条款。几经沟通无果后,鄞州农合行联系埃及驻中国大使馆和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迫于两国大使馆的压力,才全额付还该笔信用证款项。
诈骗案例三:
进口商与开证行联手拒付
天津某纺织品出口商向孟加拉国出口外套尼龙衬布,进口商开立价值约70万美元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发货,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所有单据标明了信用证号码、申请人名称、VAT号码。但开证行对此视而不见,竟然以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标注这些信息拒付,且先后以莫须有的不符点四次对交单拒绝付。最终,交单行得知,进口商是做服装加工转口贸易的,由于其出口订单减少或取消,导致其资金紧张,无力承付我出口项下的单据。于是,进口商便与开证行联手,以根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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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
DOCUMENT
结汇单据中,要求最严格的是信用证单据。它要求受益人(卖方)提交的单据的一字一句都要与相关的信用证条款和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相符。
否则,银行就有权拒付,信用证単据是国际贸易单证中要求最高、难度最大的一种。